工作8年突遭辭退
在單位工作8年,卻在春節前夕突遭辭退,連一句安慰的話也沒有聽到。說起單位的人情淡薄,濟南的蘇女士十分傷心,她已經申請勞動仲裁向單位索賠。未來路在何方,她十分茫然。
工作8年
2003年2月,蘇女士經朋友介紹,進入濟南金宇公路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金宇公司)做物業管理工作。“當時濟南市公路局搬去了山大路149號的新辦公樓,留下山大路137號的一幢四層舊樓需要出租,這項工作由金宇公司負責。金宇公司需要一個對外招租并進行后期物業管理的人,我就去了,是合同工。我在那兒的待遇一直很低,公司基本上是卡著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給我開工資,剛開始一個月500元,被辭退前漲到了1000元,扣除社保后拿到手的只有835.55元。單位給交社保但不交住房公積金,逢年過節有時候發點東西,但沒有獎金。去年春節公路局工會發了200元的商場購物卡,公司還扣著沒給。我一看連保潔員都有,就去找領導要,他們才給我的。”
既然待遇如此一般,為什么還在這里工作了8年呢?蘇女士說,她的丈夫工作特別忙,兒子年齡又小,家里還有老人,需要人照顧,她就想有個穩定一點、離家近一點的工作,只求能照顧家庭。金宇公司的待遇雖然不高,但工作相對比較輕松,基本上能按時上下班,自己也不是個有野心的女人,就在這個單位一直呆了下來。
后來,舊樓被整體租賃給一家商務酒店,蘇女士與另一名老同事轉而負責新辦公樓的物業管理工作。
突然被辭
今年1月28日,同辦公室的一位同事轉給蘇女士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是物業經理讓他轉交的。通知書中說:因我單位勞動用工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我單位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解除與你所訂立的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后面注明讓她當天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發放經濟補償金5000元。蘇女士覺得非常突然和傷心,去找經理要說法,得到的答復是:領導已經定了,只能這樣了。過了兩天,特快專遞送來一份《解除勞 動合同通知書》,蘇女士拒收了。直到現在,她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單位辭退我的理由是勞動用工需求發生了重大變化,用不了那么多物業管理人員。可是我覺得這不是真正的理由,因為我的工作崗位沒變、工作性質也沒變,只是把原崗位交給了那位保潔員。”
蘇女士的母親聽到這個消息后犯了心臟病,蘇女士也病了一場,一家人都沒過好年。過完年后,蘇女士找到山東舜達律師事務所的王婷律師。“律師給他們打了電話,他們才約我去原來的辦公室談了談,感覺他們就是想跟我討價還價,想少賠一點兒。我當時情緒也不冷靜,最后也沒談攏。”蘇女士說。
仲裁要求
在遞交仲裁申請前,王律師先電話聯系了金宇公司的負責人,負責人說他不清楚具體的情況,讓她聯系企管部徐主任。開始對方答應面談,后來又說單位領導已經說了,讓他們走法律程序。3月28日,王律師向高新區勞動仲裁委遞交了仲裁申請書。
王律師說,她認為金宇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是理由不合法,單位的用工需求并沒有發生變化,蘇女士原來的崗位依然存在;二是程序不合法,公司沒有與蘇女士就合同的變更進行協商,沒有進行調崗,更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蘇女士。所以她在申請書中主要要求了以下幾項賠償:2005年1月、2月份,蘇女士工資與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差額60元,因為工資方面的訴訟要求沒有時效限制,所以雖然已經過去了6年,現在依然可以要;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29556元,因為蘇女士的單位一直不休星期六;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帶薪年休假,蘇女士一直沒休,索賠1980元;雙倍經濟補償金23792元,“《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記者聯系了企管部徐主任,得到的答復是:一切以仲裁結果為準。
成長意識
對于以后的求職之路,蘇女士非常茫然。她生于1973年,今年已經38歲,沒有年齡優勢。雖然有財會專業大專學歷,婚前也干過三年財務工作,“但這些年在這個公司呆得跟社會有點脫節了,再重新去干財會已經很難了。”
王律師說,雖然國家也采取了許多措施保護勞動者權益,但不可否認的現實是,勞動者還是處于弱勢,女性的弱勢更加明顯。
濟南世紀陽光心理工作室的于少泉先生做過不少職業規劃,他沒有批評蘇女士以前的工作狀態,她是為家庭犧牲了事業。“工作只要合適即可,不一定非得出類拔萃。但職場中人應該有自我成長的意識,保持并且提升自己的職場競爭力,這樣才能增強自己在工作方面的抗風險能力。如果蘇女士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能考出會計師資格證或者注冊會計師,現在找工作應該容易得多,也就不怕被辭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