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年休假,到底和勞動合同有沒有關系?昨日,漢口的陳女士致電本報“百姓問政”
,問詢年休假應該怎么算。
陳女士說,她10年前在一家科技公司當臨時工,工作了5年。5年后“轉正”,公司和她
簽訂了勞動合同,一直工作至今。
往年,在休帶薪年假時,陳女士都是享受5天。今年,陳女士感到“很糾結”,原因是
“如果年休假從簽合同那天算起,公司可以只給我五天?墒侨绻麖呐R時工算起,就應該有
十天。”
陳女士到底可以休幾天年休假?昨日,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陳女士所在的公司雖然之前沒有和陳女士簽訂
勞動合同,但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同樣有權利享受年休。
同時,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按照陳女士的實際情況,陳女士可以休假10天。
法律鏈接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