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定淮門的王女士這兩天因為保姆的事情糾結不已,“只要請了保姆的,估計家家都有本難念的‘保姆經’。前幾天我家保姆竟然說,5月份有31天,要我多付她一天的工資。”
保姆說少付了88.5元
王女士說,過完年后,她家已經換了兩個保姆了。這個保姆沈阿姨是年后的第3個。因為要跟寶寶熟悉,沈阿姨來了以后一天沒休息。前天晚上,沈阿姨突然對王女士說,5月份應該多給她算一天工資。
王女士有點蒙,她跟沈阿姨詳細算起這筆賬來:他們算的月工資是2300塊錢,每個月休4天。如果不能休息,就按日工資補給她。
根據當時的約定,日工資應該是2300元÷26天,約為88.5元。應該休息的4天沒休,也就是要多付354元。因此,5月份的工資應該是354+2300=2654元。但沈阿姨堅持說,5月份有31天,這個算法是按照30天算的,應該還要再付給她88.5元。王女士很郁悶,平時阿姨照顧寶寶挺細心,但沒想到,竟然出了這樣一件事情。
還想要小長假加班費
王女士當時心里就不舒服,“這一個月有30天、31天的,還有28天的呢,是不是2月份就可以少給呢?”王女士說,因為合同里并沒有涉及這一點,她當天并沒有立即滿足阿姨的要求。
王女士想想沈阿姨的優點,又覺得找個好保姆不容易。她聽一個朋友建議干脆就把那一天工資直接補給沈阿姨得了。不過,王女士很快又動搖了。
那天,王女士無意中聽到沈阿姨跟小區內的另一個阿姨在聊天,說起什么小長假的加班工資。王女士當時心里一驚,這不,剛剛過了五一小長假,難道這個月還要多掏錢不成?王女士很快查了一下,如果這幾天全部算加班的話,加班工資算起來又要多出不少。王女士說,后面還要面臨著端午節放假,“這還了得?請這樣一個保姆也太貴了。”
“第31天”工資要不要另算?
這個“第31天”的工資到底該不該給?保姆能不能享受“小長假加班工資”?記者昨天咨詢了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
工作人員表示,與傳統的員工在單位上班不同,家政服務屬于特殊用工形式,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和被雇傭關系,不在《勞動法》范圍內。對于這個“第31天”的說法,該工作人員表示,主要看雙方的協議,也就是雙方的合作憑據。
而有關法定假日的加班費問題,工作人員表示,盡管保姆有權享受法定假期,但如果保姆在法定假日加班,也沒有權利向雇主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因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只與《勞動法》規定范圍內的人群有關。除非這個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與保姆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全日制員工。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雇主家,此時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否則,保姆節假日上班就不存在“3倍工資”之說。
當然,如果出現以上兩種特殊情況,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只是保姆單方面提出,雇主可以不接受,也可以協商解決。該工作人員還建議,如果協商后達成一定協議,最好能寫進最初的協議中。
過來人支招應對“第31天”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還有一些少數市民碰到了這樣的情況。一般來說,對保姆比較滿意的市民,有的會同意,有的則通過過節包紅包的方式將這個問題解決。如果對保姆不太滿意的,則直接拒絕,如果保姆再進一步要求,則辭掉保姆。
當然,也有市民未雨綢繆,在協議中進行了明確說明,避免了類似情況。其中,孫先生與家中保姆是這樣約定的:每個月只做26天,剩下的天數,都歸保姆休息。每多干一天,算一天的工資。這樣,除了2月份,其他每個月都能保證至少休息4天,碰上3月份、5月份這樣有31天的大月,她還能休5天。“我們家前后也換了好幾個保姆,但對這一點,沒有一個保姆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