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系某公司職工,一天,齊某工作時不慎摔落,經鑒定為九級傷殘。住院期間,公司負責人到醫院看望,并給付其相應的醫藥費和工資。出院后,齊某要求公司出具證明認定工傷,且要求給付營養費、誤工費和傷殘補助金。公司以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為由拒絕認定工傷和作出賠償。齊某找到法律人士咨詢,他這種情況還能否認定工傷?公司未給他上工傷保險,他能否獲得賠償?
法律人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因此,該公司須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齊某可以獲得9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