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傳出消息,到議案截止時間,全國人大代表共提出議案401件,其中393件致力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法治思維”絕對是點擊率最高的詞匯。不光法律界內行說得多,更成為許多代表委員的口頭禪。但是,推動現行法律法規為勞動者撐起“保護傘”的同時,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發現,仍有一些法律和規定并沒有落到實處。
工傷先行支付、惡意欠薪入刑、勞動報酬最低保障線……在盤點這些難以兌現的職工權益時,折射出企業守法意識的淡薄、勞動保障監察力量的薄弱,更有勞動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
代表委員呼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治思維”保障廣大職工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
工傷沒保險 ,“ 救命稻草 ” 也抓不著
【案由】《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簡單說,就是沒有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受傷,如果單位不給錢,就由工傷保險基金先支付。
然而,這一可以“救勞動者命”的制度卻難以落地。有調查顯示,全國287個地級市中,只有4個城市的人社部門受理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請,很多勞動者甚至對“先行支付”一無所知。
如何讓“看起來很美”的規定真正發揮正能量?
“部分法律條款過于原則,用‘可以’的多,‘應當’和‘必須’的少,細則遲遲不出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嚴格執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直言,對于許多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來說,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外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水平總體較低,雇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只有23.6%,這一比例較2010年甚至有所下滑。
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農民工很難保障自身權益,不得不面對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拒絕配合工傷認定、拒付賠償金等狀況。此時,“先行支付”便成為他們獲得治療和維持生活的“救命稻草”。
有關專家表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涉及個人、用人單位、第三人及社保經辦機構等若干主體,但《工傷保險條例》對先行支付卻只字未提,實施先行支付制度難度較大。
張鳴起代表注意到,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先行支付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二是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看似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卻陷入“難以掌握受理尺度”的窘境。
令經辦部門很“糾結”的情況包括:職工本人提出要求先行支付,應以哪個部門出具的材料為證?第三人無法確定且用人單位又拒絕支付的,又以怎樣的規范材料予以確認?在確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時,如何確定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等等。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人社部門對先行支付持觀望態度,擔心一旦出現單位規避或逃匿等狀況,墊付的錢追不回來,影響工傷保險基金安全。
“一些必要的尺度不明確,先行支付很難落實到位。”張鳴起代表呼吁,盡快出臺相關的立法解釋、實施細則。同時,工會組織應積極參與配套法規的研究制定,充分運用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和社保監督委員會等各種平臺、渠道,積極反映職工的意見訴求,推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款真正落地。
贏得話語權,防止“比最低工資還低”
【案由】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北京、河南、廣東等多省市先后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深圳更將最低工資提高到1600元/月,領跑全國。
與此同時,一種現象引起代表委員關注:一些行業特別是傳統制造業一線職工的工資偏低,部分企業將最低工資當做工資標準。有7%的職工在減去加班工資,高溫、井下等津貼后,實際所得甚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少企業將養老保險等“五險”或部分、或全部計入工資,扣除后剩余工資也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在企業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時,如何確保職工的話語權?
“加班費、津貼,保險、福利和住房等補貼,不應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應按規定另行支付。”記者從全國總工會獲悉,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付出正常勞動之后應得報酬的最低保障線。其調整方案由各地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確定,即人社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定。
雖然,有關部門早已明確不可將最低工資等同工資標準,仍有一些企業偷偷在職工收入上“做手腳”。
有關專家指出,應按照《最低工資規定》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力爭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與國際標準接軌。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陳榮書認為,只有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提升勞動者在企業內部分配中的話語權,才能有效提高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收入水平,杜絕最低工資被濫用。“從字面上看,工資集體協商關注的是工資,實質上是保障職工行使經濟和民主權利”。
同為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的張世平委員建議,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支持工會組織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并推動地方政府把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績考核參數,并在國家層面為集體合同立法,形成一整套支撐工資集體協商的法規體系,確保職工共享發展“紅利”。
欠薪多發 ,違法不應止于 “ 無奈 ”
【案由】2012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工會界別的委員們欣慰地看到,呼吁多年的“惡意欠薪入刑”成為現實。然而,一年過后,委員們發現,欠薪依然不止。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12年,全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辦理拖欠工資案件21.8萬件,較上年增長7.5%。欠薪高發領域從建設領域向制造、船舶、服務,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蔓延。
欠薪入刑,怎樣不淪為“紙上的刑責”?
“經濟下行壓力與中小企業生存艱難,是一部分地區欠薪問題抬頭的原因之一。”全國政協委員段祺華發現,自惡意欠薪入刑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僅有120人被依法判處刑罰。
關注農民工問題的代表委員們表示,低價中標、墊資施工、違規發包、層層轉包是建筑領域的“潛規則”,當遇到建設資金不到位、工程總承包方不及時結算等問題時,最先受沖擊的就是農民工的工錢。
為此,張鳴起代表建議,加快工資相關立法進程,盡快制定出臺《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同時,行業主管部門應規定,凡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得開工,并在建筑行業全面推廣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最大限度杜絕欠薪出現,或在出現后,給予農民工及時有效的救濟。
段祺華委員認為,可以探索通過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商等角度及時預防企業欠薪,建立和完善農民工薪酬日結算、月結算的短期結算體系。
“工傷事故、欠薪事件頻繁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亟須政府、工會和社會各界攜手應對。”針對惡意欠薪等違法行為,張鳴起代表強調,應加大打擊力度,嚴格追究惡意欠薪行為的刑事責任,特別是排除舉報、查處、移送阻力,加大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糾正查處違法用工行為的職責,增強相應力量,消除存在的一些不作為現象。“使抽象的法律條文內化為政府、企業、個人的意識理念,成為每個人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