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要求
對于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勞動合同法》作出明確了規定 ,要求一定要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在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要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則無此強制性規定。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用工前、用工時或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時間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最遲必須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
三、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蓋章或簽字才能生效。雙方簽字或蓋章都能使勞動合同生效,并非絕對要求雙方當事人既蓋章又簽字,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字,也可以同時加蓋單位印章,只要代表了用人單位的意愿,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都是可以的。只有一方簽字或蓋章,勞動合同都不能生效。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以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為準。
四、合同須有中文文本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企業與其所屬的中方職工,以及與其經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外籍員工和臺、港、澳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用中文書寫,合同須有中文文本。亦可同時用外文書寫,但中外文本必須一致,中文合同文本為正本。合同鑒證機關只鑒證中文文本合同。因此,上述企業的HR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準備中文文本的勞動合同,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無法核對相關信息。
五、合同文本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建立職工名冊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