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同期內因為末位淘汰制被辭退,但是公司不給賠償金,這合理嗎?”25日,長沙的張小姐向本報“職場調查”求助。
據了解,這種情況在我省不少企事業單位都有所存在,企業通過這種方法對員工進行考核,一旦工作業績排后,員工就可能被解雇。
對此,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院有關人士向記者明確表示,“末位淘汰制”是企業內部規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范圍,因“末位淘汰制”而丟掉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向企業索賠。
考核排名靠后請“走人”
去年12月,張小姐應聘到長沙某保險公司做業務員,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3年。簽合同時,公司人事經理告訴張小姐,公司在人員考核上實行末位淘汰制度,會根據工作業績和其它指標對員工進行考核,半年考核最后五名將自動離職,張小姐當時未提出異議。
今年7月1日,公司年中考核結果出爐,包括張小姐在內的5名員工因“考核不合格”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張小姐認為公司通過這樣的方式讓自己下崗屬于違約。“搞保險業務一方面要看自己的活動能力,另一方面要憑運氣,不管怎么排,總是有人要墊底的,不是我也會是別人。”
張小姐質疑,公司這樣做的真實目的是變相裁減客戶資源枯竭的員工。因為許多新來的員工為了拉業績,都拼命的將自己的親戚、朋友拉來買保險,到一定時間后,這些資源就會竭盡。
如此淘汰沒違約?
記者撥通了該保險公司一名負責人的電話,他告訴記者,被解除合同的這些業務員都是能力有限的員工。“公司并沒有違約,因為當初所簽的合同上有規定,如果業績達不到公司標準就要被淘汰。”
針對張小姐所說的變相裁員,該負責人認為是誤會。“對她們的考核有據可依,公司曾經給過她們機會,將其調到分公司重新上崗,但遭到了拒絕。”他表示,保險業是個競爭激烈的行業,能者上次者下,這很正常。公司通過“末位淘汰制” ,裁掉的人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無法接受企業文化,沒法適應快節奏、高壓力、常加班的生活;另一種是在公司待的時間長了,工作能力和積極性下降,工作效率達不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