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李先生在濟寧市中區某企業工作了4年,因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離開濟寧,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轉移相關檔案。但李先生辦理手續時發現,企業欠繳自己半年多的相關社會保險。單位辯稱,其中半年是,企業不能為其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經過咨詢濟寧市勞動部門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舉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李先生稱,4年前他通過一家中介機構介紹,來到中區一家食品廠工作。當時,李先生與單位協商,試用期半年,合格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李先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為搬家到濟南,工作需要更換。于是,李先生到勞動部門辦理各種保險手續時,發現單位欠繳半年的養老保險等四項費用。單位以試用期內不應該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為由,拒絕了李先生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帶著疑問來到濟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單位的這一做法是否合理。勞動和保障局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該單位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因為根據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四項社會保險,繳納時間從試用期開始算起,直到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