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辭職時要懂得維護好自己的權益,請記住,以下3種情況,員工辭職,用人單位是必須給予賠償的!
發生以下這3種情況,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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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舉例:月底發工資的時候,用人單位對某位員工說由于其遲到了3次,所以就要扣除其三天的工資。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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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情況屬實應予以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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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要求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經濟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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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爺法律提醒:員工應謹記,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來源:今日頭條“羅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