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國法規標準概況
關于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各國都制定食品標簽法律、法規及標準,并授權政府行政部門監督實施,這也體現各國對食品標簽管理的重視。
國家 |
相關規定 |
中國 |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日本 |
食品衛生法(法律號233) 農林產品標準化與正確標注法 營養改善法 計量法 不公平贈品類極不公平標簽防止法 |
美國 |
21CFR101 |
歐盟 |
食品標簽、聲明和廣告的法規(2000/13/EC)及其補充指令 |
韓國 |
食品標簽標示標準 |
俄羅斯 |
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NO.2-F 食品質量和安全法,No.29-FL 標準:GOST R51074-97 食品 消費者信息 一般要求 針對特定食品的其他國家標準 |
澳新 |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 |
2強制標注的內容
國家 |
相關要求 |
中國 |
1,2,3,4,5,7 |
日本 |
1,2,3,4,5,7,8 |
美國 |
1,2,3,4,5,6,7,8 其中:批次僅限于低酸罐頭食品、酸化食品以及嬰幼兒食品;日期標示和貯藏指南和食用方法僅限嬰幼兒食品 |
歐盟 |
1,2,3,4,7,8 |
韓國 |
1,2,3,4,5,7 食用方法僅適用于冷凍食品 |
俄羅斯 |
1,2,3,4,5,6,7,8 |
澳新 |
1,2,3,4,6,7,8 無須標注瀝干物; |
備注 |
1食品名稱 2配料表 3凈含量/瀝干物 4廠商名址 5原產國 6批次 7日期標示和貯藏指南 8食用方法 |
通過對CAC《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中提出的8個強制標注內容上看,除“原產國”和“批次”的標注要求外,其他均受到各國的認同。當然,各國的關注程度以及對具體內容的表達方式還有一定差異。
國家 |
相關要求 |
中國 |
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須在食品名稱近旁標明“輻照食品”,輻照配料也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說明。 |
日本 |
各類食品的特殊標注內容:礦泉水、冷凍果汁、(魚)肉制品、輻照食品、罐頭、方便面、乳及乳制品、有機食品等。 |
美國 |
營養信息 Nutrition facts |
歐盟 |
輻照食品:產品需按輸入國要求標示“經輻照/電離輻射處理”字樣; 轉基因食品:標注GMO的來源、過敏性、倫理學考慮以及不同于普品的成分、營養價值和效果等信息。 飲料酒:酒精度超過 1.2%的飲料,需標明酒精含量。 |
韓國 |
茶、飲料、特殊營養食品、健康補充食品等應標示食品類型; 需標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種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種及四種下時可只標主要成分; 容器、包裝材料的標示要求; 其他說明和警示性標注內容(輻照食品、飲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腐食品等)。 |
俄羅斯 |
生產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名稱、食品證書的內容; 輻照食品:不允許使用輻照食品或輻照食品配料; 轉基因食品:需提供轉基因食品成分及來源;若轉基因成分未超過 5%免除標注)。 |
澳新 |
為保護消費者健康、防止誤導和欺詐而進行的必要說明和警示:如乳制中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以大于 3mm 字體高度注明“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可能的致敏成分、多元醇糖“過量食用可能產生通便影響”等等,另外對輻照食品、運動配方食品、嬰兒食品以及膳食補充劑等還有具體要求。 |
各國除食品標簽標注的一般性內容外,還有其他強制性和推薦性的標注內容,這些要求比較分散,需關注相關產品的具體法規標準。
3豁免標注的要求
除沒有定型包裝的散裝食品外,各國雖然都規定了一定條件下其他食品標簽的豁免,但豁免的范圍也是非常嚴格和具體的(如小包裝食品的定義)。
國家 |
相關要求 |
中國 |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
日本 |
容器包裝面積為30cm2以下的食品,可省略標示 |
美國 |
散裝食品、不同花色品種的食品的混合包裝應以其他方式(柜臺卡片、標志或適當說明)告之消費者有關標簽信息。 |
歐盟 |
餐飲業消費的食品(大包裝附隨產品說明:包括食品名稱、制造廠商名址、保質期); 小包裝食品(最大表面積小于 10cm2 的包裝或容器):只標出食品名稱、凈含量和保質期。
|
韓國 |
屬立即制作、加工并銷售的食品,可將標示事項(只標注食品名稱、廠名、制造時間、保管和處理方法)標示在陳列架(箱)或其他標示牌上,可免于單個產品的標簽; 散裝銷售食品:如果凍、糖果等,需在大包裝上標示品名、生產廠商、生產時間等; 非定型包裝食品:蔬菜、水果、豆腐、腌菜等。 |
俄羅斯 |
生產供自己消費的食品 |
澳新 |
散裝食品和無法加貼標簽的小包裝食品 |
4文字語種要求
食品標簽的文字語種要求體現了對進口食品標簽文字方面的寬容性和靈活性,除日本和俄羅斯外,其他各國軍允許在本國法定語種的基礎上允許使用其他國家文字的做法。
國家 |
相關要求 |
中國 |
漢字,其他語種必須與漢字有對應關系,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
日本 |
日文 |
美國 |
英文,并可同時標注其他文字 |
歐盟 |
歐盟內進口國語言,并可同時標注其他文字 |
韓國 |
韓文,進口產品可同時使用其他文字 |
俄羅斯 |
俄文 |
澳新 |
英文,并可同時標注其他文字 |
5配料成分要求
對于食品配料成分的標注要求,各國比較一致的做法是:如沒有特別強調某種配料的含量水平或功效時,可以以投料量的降序標出各配料名稱,無需標明具體含量;有效的加工用水(即成為日后產品的可食用部分)需要標出。
國家 |
一般要求(配料順序、成分含量、分類名稱及代碼的使用、水的標注問題) |
中國 |
配料標注的遞減順序,加入量不超過 2%的可例外,可食用包裝物也需標注。可采用“植物油”等五種類別歸屬名稱;加工用水需標注,但在加工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標注。復合配料要加以說明,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其加入量低于25%時,可不標示原始配料,但添加劑例外。如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某種成分時,應標示其添加量,其余不需標注成分含量。 |
日本 |
配料順序無規定、不需標注各種配料的實際含量、無分類名稱的使用規定、不需標注加工用水。 |
美國 |
配料表按制造時所加入的有效成分降序排列;無使用分類名稱的規定;加工用水需標出。 |
歐盟 |
配料表應包括食品的全部配料,按質量降序排列;當復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額少于 2%時,可不列出復合配料成分表;可采用規定的種類名稱標注;如果加工用水僅用于濃縮或脫水配料的復原或僅作為液體媒介并不被消耗時,則不用列入配料表;當食品的標示特別強調某種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而該配料對于食品具有的某種特性必不可少時,應標示該配料所占的最小或最大百分比含量。 |
韓國 |
首先應注明《食品準則與標準》中規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質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種或更多的成分;除個別情況外無需標注成分含量;無分類名稱的使用規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標出。 |
俄羅斯 |
需標注所有配料名稱,且按投料量降序標出,可以使用規定的分類名稱,加工用水也需要標出。 |
澳新 |
某一配料成分低于 250g/kg的情況下,可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具體名稱;低于100g/kg時免標(添加劑除外);復合配料應以降序排列;無須標出各種配料的含量、可使用分類名稱,加工中加入的水必須標出。 |
對于復合配料的標注要求,歐盟和澳新則提出了具體的豁免標注條件,與中國一致,即復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額少于25%時,可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具體名稱;低于100g/kg時免標(添加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