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在東莞一家大型工廠擔任財務經理的許某,年薪高達20多萬元,卻費盡心思伙同擔任該廠會計的前妻和出納,侵占公司280多萬元。
2016年底,潛逃多時的許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卻又拒絕認罪。近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公司經濟損失。
伙同前妻侵吞公款冒領老板“津貼”
50多歲的浙江籍男子許某,原系長安某塑膠包裝制品廠的財務經理。其前妻馬某是廠里的會計。許某在任職期間,伙同馬某以及廠里的出納盛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許、馬以多發工資的方式侵吞廠里資金。其中許某應發工資約為81萬多元,但實發工資為149萬多元,從中侵吞約68萬多元。許某月工資是1.6萬元,每年獎金6萬至8萬元,馬某月工資在6000元至6500元之間,兩人都將自己的工資提高了。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許某指使馬、盛通過重復制作離職員工工資表,以發放工資名義侵吞廠里約10萬元,馬、盛兩人共分該筆贓款。
2010年10月30日,許某為侵吞之前向廠的借款20余萬元,偽造了一張稅務部門催繳稅款29萬多元的《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用于報銷平賬。盛某在明知違反報銷制度,許某也無法提供完稅證明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通知書為許平賬,協助許侵吞該款。
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許某每月從財務現金支取該廠老板津貼近5萬元,并私自侵吞該款項,共計141萬多元。
2011年3月,該廠向員工發放2010年年終獎、2010年第四季度超產獎及廢品銷售款共181萬多元。許某從財務領走上述款項后,實際發放143萬多元,侵吞了剩余的37萬多元。
就在2011年3月,公司收到匿名舉報,稱許某用假身份入廠,并侵占工廠財物。經查,許某在公司填寫的個人履歷很多都是虛假的,會計主任馬某竟然是許某的前妻,但馬、許兩人均未上報給公司。此外,許某還收了46.3萬多元廢品款沒有入公司賬。
投案后仍拒絕認罪法院認定不構成自首
2011年5月25日,公司對許某停職。同月28日,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月29日,公安機關將馬、盛二人帶回公安機關處理。
2012年6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6年12月7日,潛逃多時的許某向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投案。
經查,許某的職務侵占數額總計286萬多元。破案后,上述涉案贓款均未能起回。投案后的許某,仍然否認自己侵占了廠里的財物。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多項證據已證明許某有利用作為財務部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公司錢財。許某歸案后拒不交代侵占公司錢財的犯罪事實,故不構成自首。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反思/
侵占公款如何得逞?
一個大型工廠有制定各種財務制度,身為財務經理的許某是如何侵占公款得逞的呢?
據悉,該廠高級職員的工資是保密的。該廠總經理稱,他沒有在老板的津貼上簽過名,但在很多報表上都看過有津貼發放情況,但由于是老板的津貼,他沒有過問。該廠行政經理稱,香港公司總部每月會派人過來查賬,但只看網上的財務支出情況,不查具體單據。馬某供述稱,她和盛某合伙通過重復制作辭職工人的工資單來侵占廠里的資金,該表交許某復核簽名,后交總經理簽名。她們“賭”了一把,就賭總經理不會仔細核對每個員工的情況。
健全財務制度和法治教育雙管齊下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陳茂華法官稱,涉案工廠被財務經理許某結伙侵吞公款,在長達兩年多時間里居然沒有被發現,其教訓實在值得吸取。建議企業把好用人關,健全財務制度,并加強員工的法治教育。(來源:東莞時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