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江西省、云南省、廣西省、河南省、新疆省開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之后,黑龍江省成為全國第二十一個正式發布文件通知對部分行業征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從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黑龍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為:黑龍江省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相同,即:每污染當量1.2元。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時間 | 2015年10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印刷、家具制造5個行業 |
征收標準 | 20元/公斤 |
時間 | 2015年10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 |
征收標準 |
自2015年10月1日起,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20元/千克 |
時間 | 2016年1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
時間 | 2015年10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3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3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5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個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公斤10元 |
時間 | 2016年4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7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行業 |
征收標準 |
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 |
時間 | 2016年1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行業 |
征收標準 |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
時間 | 2016年6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兩大行業 |
征收標準 |
2016年6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3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
時間 | 2016年8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9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太原市為每污染當量1.8元,其他地市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10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7年1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6年11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7年1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7年4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7年7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 |
征收標準 | 每污染當量1.2元 |
時間 | 2017年10月1日起 |
試點行業 |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行業 |
征收標準 | 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為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地區為每污染當量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