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環保局印發《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合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
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外部環境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按照規定繳納VOCs排污費。
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排放量是指試點行業企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產生的排放量。VOCs排污費以自然年為核算周期。
VOCs排污費由各區環保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進行核定、征收,市環保部門負責對各區環保部門排污費征收工作開展指導和稽查。
對VOCs排放濃度超標或者核算周期內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該核算周期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試點行業企業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污染防治、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拒報或者謊報VOCs申報事項的,由所在區環保部門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試點行業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所在區環保部門依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