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生命九條線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于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在2016年度的商戰中,與王石相關的寶萬之爭、與董明珠相關的收購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轟轟烈烈,有關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糾紛被熱烈討論;年底,90后美女、“空空狐”的創始人兼CEO余小丹又“控訴”投資人周亞輝在其生病期間將其“踢出局”,掀起投資圈和創業圈的一陣波瀾……
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長久的命題,本文僅就管理層如何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簡要分享。
方法1擴股
擴股系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可以增加企業的資本金,管理層有機會擴大持股比例。擴股的具體方式有多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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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級市場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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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定向增發進行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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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股東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
就定向增發而言,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時,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于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價均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后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管理層而言,他們最常通過MBO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MBO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層收購”)是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從而引起公司所有權、控制權等變化,以改變公司所有制結構的一種行為。通過管理層收購,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關于這種所有權變化能否有助于企業的發展,目前并無定論。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時候,管理層作為股東,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趨同,能夠有助于降低成本、加速公司的發展;不過也存在由于缺乏外部的監督和管控,管理層作為股東反而不利于公司進步的情形。
方法2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協議常指在公司沒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由多個投資者或股東共同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從而擴大共同的表決權數量,形成一定的控制力。
我們平日在做投融資項目和股權轉讓類項目的過程中也經常會用到“一致行動人”這一條款,目的同樣在于保護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于上市公司而言,此方式亦適用。比如,作為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陜西寶光集團有限公司與陜西省技術進步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就于2016年11月17日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自此陜西寶光集團有限公司與一致行動人共持有公司5321.247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2.56%。雙方采取一致行動的范圍主要包括提案的一致行動與投票的一致行動,而各方依據其作為寶光股份股東所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處置權、分紅權、查詢權等)則不受影響。
不難發現,一致行動人協議相當于在公司股東會之外又建立了一個契約型的“小股東會”,但此種人合性極強的舉措幾乎完全依賴于“小伙伴之間”的信任感和忠誠度,一旦小團體土崩瓦解,對企業的控制力也將不復存在。
方法3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
通過資產重組來加強對公司的控制權更像是一條“曲線救國”的道路。舉例來說,當管理層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權較低時,可以與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對B公司發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管理層本身持有一定的A公司股份,同時也是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么管理層便增強了對A公司的控制權。
方法4超級投票權——A/B雙層股權結構
該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允許“同股不同權”的一些境外市場。企業可以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一類為一股一權,一類為一股多權,由此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同股同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從而使其他機構投資和投資者更難掌管公司決策權。
谷歌在上市時就是采用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創始人和高管持有B類股票,每股表決權等于A類股票10股的表決權。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權的C類股用于增發新股。這樣,即使總股本繼續擴大,創始人減持了股票,他們也不會喪失對公司的控制力。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低于總股本的20%,但仍擁有近60%的投票權。
目前看來,采用雙重股權結構的多為互聯網企業、科技企業、傳媒企業,這與該類企業獲得外部投資較多或有關聯。中概股中,百度、唯品會就是采取了這種股權結構防止被外資控制。
方法5修訂公司章程
我們查詢到這樣一個案例:2014年,上海新梅公司為應對蘭州鴻祥建筑裝飾材料公司的持續增持而采取修改公司章程的舉措。我們將主要的修改情況呈現如下:
修改前: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東;采用累積投票制進行董事、監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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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新增條件“連續12個月”持有股份;限制為“須有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有提案權股東書面提出,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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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縮小董事會換屆選舉董事更換比例: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更換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每一提案所提候選人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費董事會換屆選舉時,選舉或更換(不包括確認董事辭職)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現任董事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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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副董事長的職務,并將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改為“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選舉產生”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壹佰零三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換言之,《公司法》中并不要求相關股東還要連續持股超過12個月,新梅公司的章程修訂有對法定的股東權利進行人為設限的嫌疑,最終會否成立還值得商榷。
因此,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合理修改章程的方式來保護管理層的控制力確為可行的方式,但章程到底怎么改,還需要企業和律師共同研究探討。
方法1掌握控股權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