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近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正式發布,業內人士紛紛表示此為印刷行業的福音,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正式發布稿與早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之間又有哪些不同呢?一起來看一看吧。
信息對比
小編將2017年年初環保部發布的關于公開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試行)(征求意見稿)》與近日正式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關于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的描述進行對比,詳細信息如下: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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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一般管理) |
使用非水性油墨或者涂料年用量80噸及以上的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 |
正式發布稿 (重點管理) |
對使用溶劑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噸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劑型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包裝裝潢印刷。 |
這對印刷行業來講可謂是福音,通過印刷行業協會與領導專家的共同努力與溝通,消除了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印刷的誤解,本次除包裝裝潢印刷外,出版物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并未列入排污許可證管理范圍,廣大印刷包裝企業可以說是松了一口氣。但企業仍然不能有絲毫懈怠,還需將綠色環保工作進行到底。
行業協會是指介于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并為其服務、咨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我們的印刷行業協會充分發揮了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通過與環保部門反復且深入的溝通,為行業正名為企業減負,小編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謝。
詳細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45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版)
第一條 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國家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
第三條 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
第五條 本名錄第一至三十二類行業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本名錄第三十三類行業中的鍋爐、工業爐窯、電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等通用工序的,應當對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六條 本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本名錄規定的重點管理行業,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單項年排放量大于250噸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1000噸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噸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計算)。
第七條 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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