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辭退員工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正常營運產生深遠的影響。所以了解清楚辭退員工相關規定是必要的。
出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若非滿足這些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的。
公司無故無故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翠花工作3年7個月,無故被辭退的話,公司應該向翠花支付4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員工被辭退后可以獲得哪些法定賠償
用人單位只有在一下4種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正確辭退員工程序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
● 來源:網易自媒體平臺網易號“職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