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8月14日,廣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要求污水處理費征繳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對于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未向城鎮和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細則》將于8月31日起施行。
根據《細則》,凡繳納污水處理費后無需再繳排污費
根據《細則》,污水處理費是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凡是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義務人),都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細則》規定,在已建成污水處理廠且污水管網覆蓋的所有城市、縣城等均應征收污水處理費。此外,在建的污水處理廠、或者是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且其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可以開始征收污水處理費,但污水處理廠應當在3年內建成投入運行。
對于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情況,不需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水質標準的,需要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并要補償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的損失。
過去,污水處理費多與水費一并收取,而排污費則為單獨收取,在繳納污水處理費后還需要向環保部門繳納排污費。《細則》明確規定,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細則》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并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即使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均應當予以廢止。
關于污水處理費的計算,《細則》要求,污水處理費根據繳納義務人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