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小炒貨店,因為印在包裝袋上的一個“最”字攤上了大麻煩——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日前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繳納罰(沒)款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書:“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此舉是因為他們認定方林富炒貨店違反了《廣告法》中禁止使用頂級詞匯的相關條款。但一家小小的炒貨店被處以如此金額罰款引發了很大爭議,支持者認為處罰于法有據,質疑者則認為處罰依據有爭議,是在“捏軟柿子”。
據了解,該事件起于今年1月份,倆男子在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買了半斤糖炒栗子。因發現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他們認為“最”字違反了新廣告法,要求賠1000元。老板方林富認為對方敲詐而拒絕。
拒絕賠付后一周,方林富就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部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又經過聽證,最終確定了對方林富的罰款。
對于這一處罰,方林富不認可。
“我們又沒有去哪里做廣告,就在自己的紙袋子上印一下,不能算‘大眾傳播媒介’。我們只是一個很小的炒貨店,監管部門放著那么多大企業不罰,卻來找我這種小店的麻煩,是不是‘揀軟柿子捏’?”
對此,西湖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方林富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而且20萬元其實已經是最低處罰了。
“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自己商品的行為,都適用《廣告法》。”該負責人表示,結合案件本身“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也就是說,處罰時選擇了“20萬元~100萬”罰款中的最低線。
此事也引起輿論爭議。
“法律一視同仁,只要過程公開透明,判決就沒有問題,不能因為店小就給‘同情分’。”杭州一位市民說。 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執法部門確有“捏軟柿子”的嫌疑,而且處罰依據有爭議。 法律界人士認為,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包括“極限用詞”在內的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