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于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將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確定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計算,打破長達九年保持的安置殘疾人每人每年可退還增值稅最高3.5萬元的限制。優惠力度的加大,對福利軟包廠帶來明顯利好,也或將鼓勵更多企業積極安置殘疾人就業。
新政:增值稅優惠按最低工資標準4倍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實行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優惠。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新政與2007版優惠政策的三大區別
2016年5月1日之前,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一直沿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6月15日發布的《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2007版優惠政策”)。新舊政最大的區別有:
1、實施辦法不同。2007版優惠政策實行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新政只采取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2、優惠限額不同。2007版優惠政策,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新政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未設上限。
✡以上海為例:目前全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已調整至2190元/月,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額度可達2190×12×4=10.512萬/人。而且,因為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未設上限,所以因最低工資上調,企業可享受的即增即退增值限額也將“水漲船高”。
3、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基本相同,但新政增加了對納稅人的信用評定等級要求。在新政的實施下,不好好經營,從而保持企業良好的信用評定,只想“混”點補助的行為,是行不通了。
安置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的信用評定要求為A級或B級。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優惠政策。
優惠力度加大,給福利軟包廠帶來明顯利好!
新政實施下,將給福利企業帶來怎樣的利好?舉例來說:
某福利軟包廠有員工50人,其中殘疾員工有13人,并且滿足優惠企業的其它規定條件,假如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則該軟包廠一年可享受2000×12×4×13=124.8萬的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而在新政實施前,該軟包企業只可享受3.5萬×13=45.5萬的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
業界人士認為,對吸納殘疾人就業優惠力度的大幅提高,將激發福利軟包廠的積極性,并將促進更多企業愿意招聘殘疾員工。
不過,無論是福利企業,還是聘用了殘疾人的普通企業,在招聘了殘疾員工之后,就應該思考如何科學妥善地管理好這個特殊的群體,讓殘疾員工在更加完善和諧的工作條件下,快樂工作,創造更大價值!(來源:全球瓦楞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