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的4月18日,TKD旗下的東莞南城新科磁電制品有限公司(SAE)宣布關廠,并將部分轉移至同城的長安工廠。員工要求給予工齡補償,并發起了維權罷工。
如今,員工同城搬遷的經濟賠償問題有了可參照的方案,廣州一家同城搬遷的工廠被法院判令須支付員工賠償金。這一案例可能對很多打算在中國關閉分公司的企業造成一定影響。
【主要案情】
廣州×詠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產經營場地在廣州市黃埔區,后因經營原因,公司將整廠搬遷至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公司向員工發放《×詠員工跟去新廠(鐘落潭)意愿書》,內容為:“本廠將會于2014年7月15日搬遷至白云區鐘落潭鎮,甚盼望各位同事可一起搬往新廠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請在‘不愿意’一欄前打勾并簽名,作為給公司三十天通知辭工期……。”同日,孫某簽名確認不愿意搬去新廠(鐘落潭)。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孫某該日為其在公司處工作的最后一天,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后孫某申請仲裁及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詠公司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的判決。×詠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改判無需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公司因客觀原因將廠址從黃埔區搬到白云區,兩地相距較遠,屬于勞動合同中重大事項的變更,公司根據孫某的意愿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經營場所的搬遷、因政策調整企業整體改制、不可抗力等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對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