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日本發布G/TBT/N/JPN/436號通報,修訂預包裝加工食品的營養標簽標準,新增了以下營養聲稱規則:
1. 如果制造商是以一種合理的方式估計食品中營養成分的值,他就可以在營養聲稱中使用這個值,而不管目前規定的容許值是多少。當營養聲稱是根據這個新規則做出時,制造商應表明聲稱值的準確性,例如,“這些值是基于估計”,以及保存作為估計值證據的解釋性文件;
2。當食品中一種營養素的含量水平低,又滿足了新建立的放寬容許值限制的條件,則可以放松該食品的容許限值。
該通報的批準和生效日期待定,評議截止期為通報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