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音像、圖書等創意產業的迅猛發展,使得版權保護日益引人關注。目前,我國在視頻、音樂、圖書等行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版權及著作權侵權問題。
在版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都卓有成效。對比外國經驗,業內人士認為,網絡版權侵權問題與現行著作權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關系。
國內
現狀
網絡著作權成真空區
據統計,1998年我國新聞出版行業的產值是1263.2億元,軟件業為170億元,兩項相加約占當年GDP的1.8%;2002年,這一比例達到了3%,而且相關產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由此也可看出,我國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近年來,網絡逐漸成為智力創作的重要平臺。與此同時,針對網絡版權的侵權事件也呈現愈演愈烈的態勢。目前,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尚未出臺,網絡媒體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確。
因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立法滯后,實踐時間尚短,現行涉及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在解決諸如網絡版權侵權紛爭時,往往呈現很多缺陷與不足。一方面,市場需要數字出版提供更多的優質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對于作品的版權保護更加困難,這個現象短期內難以平衡。
專家
著作權制度需與時俱進
知名評論人吳學安認為,網絡版權侵權問題頻出,與現行著作權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關系。 吳學安表示,著作權法應及時修訂,以適應新的發展要求。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基于當時的社會背景和經濟基礎,立法者無法預見未來的發展趨勢。在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及時修訂著作權法,以解決不同時代背景下的著作權難題,已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一方面,著作權法保護的門檻不能設置太高,要把如何實現權利人的權利放在重要位置。鑒于互聯網的特點,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權通道,使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有效保護,使其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建立起權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權秩序。
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擴大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建立著作權補償金機制,構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鼓勵創新和推動著作。
時下,一些電商如亞馬遜等,已經把未來的業務重點轉向數字讀物的出版,百度也開始構筑自己的數字閱讀文庫。而那些在傳統紙媒時代被認為與版權保護關系不密切的企業,如蘋果等也開始大規模進入數字媒體傳播領域。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我國必須在全社會進行國民版權教育,提升全民版權保護水平。這將作為核心理念在將要出臺的中國版權戰略中得以體現。
國外
經歷多次修改 著作權法規已基本成熟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修改了版權法或制定了網絡傳播法律,在司法實踐方面也提供了許多可供借鑒的判例。
其實“網上傳播是第四傳媒”的說法在國外已流行多年,但具體到傳播立法,各國的說法卻不盡相同。無論如何,網站及其經營者享有網下傳統媒體的權利,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外國網絡鏈接的相關案例中,未經授權或許可而進行的鏈接,不合理地利用他人網站的內容,不僅侵犯作品的著作權,而且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而承擔法律責任。
縱觀全球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立法進程,日本著作權法自制定后已經修訂過35次,韓國修訂過17次,新加坡修訂過7次,而中國著作權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兩次修訂。
日本
日本是亞洲地區著作權保護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著作權法修訂的頻率基本與著作權保護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兩年頻頻被關注的背景音樂為例,在日本,2009年音樂著作權費用是2000億日元(約合140億人民幣),其中背景音樂使用費就高達800億日元(約合60億人民幣)。
美國
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權期限從作者完成創作開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權法案保護范圍。如果作品有多個創作人,那么版權要至最后一名創作人去世后70年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護期限至出版后95年為止,或者自創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為止。此外,沒有申請注冊的作品也享受美國版權相關法案的保護。
英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版權法的國家,其版權法是英美法系版權法的范本。所有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國出版,或作者是英國國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國版權法保護,不需任何手續。
英國版權法只允許“為科研或個人學習目的”而使用文字、音樂、繪畫或雕塑等藝術品。因此,在英國,即使只為個人娛樂目的,未經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權行為。
法國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演出權和復制權。按照法國版權法規定,作者對藝術作品的版權有“追續權”,即作者的作品被公開拍賣或通過經銷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轉讓的參與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