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出版和數字出版是兩種不同的“游戲”,就好比籃球和足球游戲規則各不相同。我們可以從傳統出版和數字出版的載體和呈現特征、發行傳播形態、使用的疆界范圍來分析這兩個不同的語言游戲特征。
“先授權,后傳播”原則
面臨挑戰
首先,依照現行的《著作權法》的定義,所謂出版是“以紙張等可感知固化有形物品”作為載體特征的,而數字出版卻是以不可感知的虛擬數字化形態來呈現。一個是“有形固化”、一個是“虛擬動態”,在同一個《著作權法》中解釋和規定這兩個完全不同甚至對立的概念肯定會引起混亂。
其次,從二者發行傳播的性質來看,一個是“所有權的轉移”,可以“一次用盡”。一本書、一本期刊,只要購買就可以擁有,既可以放在書架上存放,也可以轉贈他人;而以互聯網為載體特征的數字內容,其傳播形式實際上是所有權的租用,一本書、一篇文章無論通過PC還是手機只能在線獲得。服務器一旦關閉內容就消失了(下載通過技術手段可以禁止,未來的云服務趨勢將沒有下載)。
最后,從游戲的疆界來看,傳統出版物的傳播空間范圍有限。一本固化有形物體的到達范圍就是它的傳播范圍;傳播的時間也有限。印制內容售罄絕版、紙張老舊損壞,其生命也就完結;而數字內容的網絡傳播只要互聯網存在就可以無限傳播,甚至可以像嶄新的出版物一樣永續傳播下去。
更重要的是在數字出版的實踐中我們迫切感到,數字版權問題已成為當前數字出版的核心問題,解決不好有可能阻礙甚至扼殺這一產業的蓬勃發展。最基本的問題是:無論是美國、歐洲還是中國,版權侵權問題的焦點集中在對傳統中“先授權,后傳播”原則的挑戰上。
是數字“發行”
還是數字“出版”
我們首先需要詰問這個“先授權,后傳播”原則的建立基礎:在數字出版時代,這個原則可行嗎?這個原則是必要的嗎?
先說可行性。以龍源期刊網的服務方式為例,我們通過與期刊雜志社簽約獲得期刊內容,最初以紙版的版式及內容完全一樣的方式進行銷售傳播(原文原貌版),按道理這是屬于發行行為,只是載體的不同(因為我們對內容甚至版式都沒有進行任何編輯或改動)。但是按照現行《著作權法》,這仍然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龍源目前經營的3000多種期刊,每個月涉及的作者超過10萬人,不可能每月都去獲得10萬個不同作者的逐一授權。此外,數字出版時代的基本特征是內容傳播方式的不斷豐富,甚至我們可以用日新月異,層出不窮來形容。比如我們通過移動運營商、電商平臺、平板電腦、手機、數字電視、機構用戶、海外用戶等渠道以期刊閱覽室的形式,以專題的形式,以數據庫的形式,以推薦摘要的形式、以個性化定制的方式、以智能推送的方式等。按照現行的法規,每一個產品新形式的出現都要事先獲得作者的書面授權。顯然,這是不可行的。
再說必要性。讓我們先來理解傳統出版中必須首先獲得作者授權,然后才能依約出版發行的目的和內涵。出版社獲得作者授權的目的首先是出版發表權。一個作者的作品是否要發表、何時發表完全屬于作者的神圣權利。如果出版社把一個作者未經完成的作品,或者并不想公之于眾的作品,比如私人信函發表出來,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意愿和隱私等人身基本權利。這個權利始終是需要毫無歧義地獲得保護的。其次,傳統出版獲得作者授權的另一個意義是對作者作品出版權益的約定。比如對稿酬標準(版稅比例)基于印數和銷售方式和范圍的約定(通常是國內版、繁體字版、影像版等)。除了對電影改編權這樣涉及內容二次創作的權利必須獲得作者認可和授權外,傳統出版對于利益的規定沒有必要延伸到數字出版領域。
優秀的知識內容產品具有兩個特征,除了可以獲利的商品性外,它還是可以改變國民綜合素質的精神產品。從國家軟實力的需要,它要求大范圍地傳播和使用。國家投巨資建設圖書館、文化館、書屋就是為了這個目的。但達到這個目標不能犧牲作者的版權利益,否則創作的動力會失去,資源會枯竭。數字出版的實質意義是出版方式和發行方式的革命性變化。數字出版法規需要做得是:在傳播最大化的同時如何保證作者利益的最大化。傳統的《著作權法》既限制了作品的傳播,也無法保護作者的利益。
應追求兩個“最大化”
我們建議,這次《著作權法》修法應該以全新的思維,制定一部符合時代要求的數字版權法。新的版權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該是:著作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版權內容傳播范圍的最大化。
新的數字版權法應當把數字出版、數字發表和數字發行予以界定和區分。比如,“出版作品”應指由具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具有質量認證的性質;“發表作品”的基本含義應當包括自主公開的作品,包括博客、微博等經過實名認證的作者作品;數字發行是指對已經出版作品和發表作品的傳播發行。而原創出版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數字發行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事先授權,但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版稅標準進行銷售分成。免費發行的內容由發行者按照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根據實際使用量由發行方支付版稅。
目前,為了規范數字出版和數字發行的市場,保護作者的利益,國家已經對經營數字出版和數字發行的機構和企業予以了資質認定。這一措施已經進一步規范化、系統化。
此外,建立第三方核查監督機制(類似于審計所),對數字出版和數字發行單位定期審計,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合理分配。銷售分配如不能找到著作權人應該定期交給國家制定的公益組織進行管理分發。集體組織在中國還不成熟和規范,很容易變為組織霸權。延伸管理是針對“孤兒產品”,找不到作者的,并不是對所有作品的,不能強制性的“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