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第一現場10月5日報道,家住龍崗的唐女士一家,今年國慶中秋雙節都在悲痛中度過。她59歲的父親在中秋節前一天被叫回工廠加班后,就再也沒有回來過。

“那天我父親被叫回廠里加班,當天晚上9點多,卻一直沒有回家吃飯。”唐女士說道,“10點多我去廠里找他,發現他已經死在里面。”

據了解,死者唐先生當時手腳直立、眼睛睜大,身體發硬。法醫初步判定,男子屬于意外猝死。

唐女士表示,父親的猝死與長時間的勞累有關,于是希望廠方能給個合理的說法,“父親在廠里工作3年,一直沒給買社保。現在他在上班時間猝死,理應賠償。”雙方在派出所協商,廠方稱最高能給20萬賠償,唐小姐無法接受。
記者一行到廠內采訪時,遭到廠長和員工的阻擾。唐女士接到廠方負責人電話,對方稱“如果你不打算走的話呢,我就告訴你,你這是搞你自己。”

有律師表示,若認定為工傷,廠方應按標準賠償。
對于廠方聲稱的20萬賠償,此前也曾有過類似案例發生。蘇州5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身體出現不適,送醫后不治而亡。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 “猝死、原因不知”。文某家屬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獲賠20萬。勝訴理由是:加班后猝死不算工傷,但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企業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其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但是,兩者還有一些差異,首先,本次事件中死者在工廠上班三年,工廠并沒有購買社保。另外,死者親屬聲稱男子系被叫回工廠加班,與蘇州案中的自愿加班的屬性有所不同。
注:事次新聞來源于深圳第一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