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審的環保稅法草案,在一審稿基礎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
今年8月29日,環保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環保稅實際上是從2003年開始征收的排污費“平移”而來,基本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關于環保稅具體數額,草案一審稿規定:
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分別為每噸5~1000元,噪聲則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一審稿還規定,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省級政府可以在上述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大氣等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
實際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在全國也是各地有別,如北京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標準的8~9倍。
不過,這個上浮是否應該有一定上限?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企業等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不應授予地方太大的自由裁量權,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對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環保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至14元;同時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減排幅度給予稅收減免
相比草案一審稿,草案二審稿還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給予企業稅收減免。
草案一審稿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而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