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該法在商品包裝方面,對商品包裝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對環境的污染問題作了較為宏觀的規定,具體條款主要有: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應防止污染。
2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固廢物防治法與工廠企業和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息息相關。對商品包裝,特別針對過度包裝問題,新法中有了明確規定。該法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做出了詳細規定,并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了特別規定。
該法在總則中指出: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該法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3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隨同國標GB /T16716 -1996《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一并在全國范圍內貫徹實施,是為了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
1)該辦法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是:節約原則、安全原則、防假冒原則、經營原則,同時還規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等內容。
2)該辦法規定的回收渠道是:充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藥以及一切從事商品經營各部門、各單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勵在銷售商品時,對具有一定價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類包裝,應做到盡量回收。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資源回收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回收。組織城鎮居委會、環衛清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作用進行回收。
3)該辦法規定的回收辦法有:門市回收、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委托回收、柜臺回收、對口回收、周轉回收、定點回收、押金回收、獎勵回收。
4)該辦法規定回收和復用包裝的品種有:紙包裝(即瓦楞紙箱、硬紙板箱、紙夾板、各類紙袋、各類紙盒、紙漿模塑制品、蜂窩紙板制品、紙托盤等) , 木包裝(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 、纖維板箱、運輸包裝木制托盤等) , 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廢棄塑料制品強制回收利用目錄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錄的塑料包裝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錄的則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裝廢棄物的辦法處理) ,金屬包裝(即薄鋼板桶、鍍鋅鐵桶、鋁桶、鐵塑復合桶等) , 玻璃包裝(即各類玻璃酒瓶、飲料瓶、罐頭瓶、醫藥瓶等) 。
5)該方法規定包裝復用的辦法有:原廠復用,即把完整無損或雖有破損,但經過修整能夠重新使用的包裝,供給原商品生產廠家使用;同類通用,即對統一規格尺寸的包裝,在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家通用;異廠代用,即將原廠家暫不用的回收包裝,通過試裝、套裝,改作異廠使用;改制包裝,即將破損較多,或找到原物復用銷路的包裝作原材料,按使用單位要求的規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裝;改制其它產品,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改制其它產品,使之廢物利用,一物多用,變廢為寶。同時,還可從回收的相關廢棄塑料中重新提煉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質,讓其重歸大自然;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生產同類或不同規格的包裝產品;能量回收,即將包裝廢棄物在焚化處理時所產生的熱能加以充分利用。
6)該方法規定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原則是:為加強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全國各大中城市凡有條件的均應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及相關企業。在對一般包裝廢棄物處理時,應按其性質分離、分類管理,貫徹節約資源的原則,盡可能綜合利用或作回爐處理,確實無法利用的方予最終處理。其最終處理必須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實施。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應及時,并符合我國乃至國際環保的有關規定。包裝廢棄物的儲存、運輸和處理,應將有害包裝廢棄物和無害包裝廢棄物加以分離,并分別嚴格按各自的技術要求進行處理。包裝廢棄物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應針對廢棄物各自不同性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或其他危害。
7)該辦法規定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要求有:無毒害的包裝廢棄物可采取焚燒的辦法處理。附著有爆炸物污染的包裝廢棄物應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進行焚燒或填埋處理。有害包裝廢棄物在堆積、運輸和處理時應有明顯標志。盛裝過農藥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只能作填埋處置。包裝廢棄物的堆積、運輸和處理應用專用場地和設施,防止雨淋、潮濕、霉變、滲漏、飛揚、外泄及產生惡臭和污染。另外,該辦法規定對回收來的包裝資源應作好儲存、清洗、分類、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曬、受潮、蟲蛀和污染;危險品包裝應單獨儲存和運輸。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與非降解塑料包裝制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4 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商品包裝有詳盡的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另外,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5 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該法對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包裝運輸工具的衛生條件,包裝標志等作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且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生產。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或者商品標志,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規格、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進口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6 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商品包裝方面該法對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用、印刷及說明等作了明確規定。
該法規定:規定有效期的藥品必須在包裝上注明藥品的品名、規格、生產企業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發運中藥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注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7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自1989 年8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8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同時廢止。
該法中涉及商品包裝的具體條款有: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
8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取得定點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設計、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廠。取得定點證書的企業,應當在其生產的包裝物、容器上標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標志。
9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
該規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基本原則為依據制定的。該規程規定: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運輸包裝。有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行業包裝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進行包裝。
10 其他有關法規[ 1 ]
如《專利法》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要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3個條件。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包裝產品中大量存在。近年來與包裝有關的材料技術、機械技術、容器結構、商標圖案都成了專利對象。因此在包裝設計時要注意不可違反專利法,回避糾紛;《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者,除賠償損失和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經濟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確的包裝條款,主要涉及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中的包裝條款。《計量法》規定了包裝容器的容量、重量、計量單位及標志;標準化管理條例對包裝標準有一系列的要求,在設計包裝容器、制造包裝件等方面應遵守條例規定;外貿包裝除了應符合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海商法、保險法、涉外稅法和進出口貨物管制法等涉外經濟法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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