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國內外對我國文化產品需求在不斷增強。但同時我們也該看到我國文化產業面臨以下幾大問題:
首先,缺乏國際知名的文化公司和文化品牌。雖然近幾年我國也涌現出一批全國知名的文化與科技融合型文化品牌,但整體數量、經濟效益、品牌影響力等方面,都與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依然缺乏世界知名的文化公司和文化品牌。以影視傳媒業為例,美國有以時代華納為代表的25家跨國影視傳媒企業和品牌,其中6家企業年銷售額在15億美元以上,業務范圍涉及報紙、雜志、地面電視、廣播、有線電視網絡、多頻道節目供應、視頻分配等多個領域,而我國影視行業規模較小,目前僅有華誼兄弟、歌華等少數具有影響力的傳媒集團,還沒有形成跨媒體、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傳媒集團和品牌。
其次,文化產品缺失原創性,重復模仿現象嚴重。在當今世界文化市場上,美國占43%,歐盟占34%,日本約占10%,韓國占5%,中國僅占不到4%,這與我們國家作為一個文明古國的歷史地位和世界第2大經濟體的經濟規模還很不相稱。此外,在文化產業規模逐漸壯大的同時,文化產品質量的提升也不容忽視。以傳統的出版業為例,目前國內很多文化藝術作品創造力不夠,90%的作品是屬于模仿和復制的。據了解,我國一年文藝作品達到4300多部,但是眾所周知的、閱讀的卻不多,原因就是創新能力不強。動漫業作為新興產業,也同樣面臨內容缺失,創意不足的問題。曾在全球熱映的美國動畫片《功夫熊貓》,從創意到成形花了整整13年,而目前國內動畫片制作充斥著大量的“短平快”作品,生硬說教、故事低幼、虛假造作是觀眾對于國產動畫的普遍意見。創意和內容制作上的缺陷是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大瓶頸。
最后,亟待完善文化產業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文化產業的立法還停留在初級階段,滯后于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比如日本,自1978年制定《著作權法》,已經修改過7次,韓國已經修改17次。而我國1991年頒布實施著作權法,完成兩次修訂,平均10年修訂1次,目前的《著作權法》是第3次修訂。據中國法律咨詢中心統計,至2012年5月1日,我國涉及文化產業的法律法規已超過500部,基本覆蓋文化產業鏈的基本環節,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在總體上仍不夠健全,主要表現在立法缺位現象嚴重。很多部門根據各自需要制定相關規定,部門間缺乏協調,規定中的內容會出現重復甚至矛盾之處,形成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制度障礙。